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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4 | 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取代立项审批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周婷玉)自2006年5月1日起,

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

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指出的。这项改革旨在顺应构建文化市场

的需要,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通知就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

合的条件、报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的材料及各管理部

门备案管理的职责和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明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广电总局负责中

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

剧的公示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

进行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

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

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

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此外通知强调,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

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

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

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

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通知还说明,在执行这一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

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制作完成送审时继续有效;

虽已立项但还没有开拍的电视剧,在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照这一

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评论 (1)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发表于 11:32  | 最后修改于 2008-01-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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